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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鲁中网曾报道过
博山法院党组书记、
院长韩强担任审判长
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
博山区检察院党组书记、
检察长国建良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王某等4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被害人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28日,法庭对该案件王某等
四被告人一审公开宣判。
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二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责令被告人王某、魏某某、孙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3991元、共同退赔被害人高某人民币49000元。责令被告人魏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7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魏某某、孙某、张某某为索要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在拘禁期间对被害人王某某有殴打、侮辱、虐待等情节,其四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成立。
被告人王某、魏某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胁迫被害人王某某卖肾未果、致使高某自杀未果,魏某某单独敲诈勒索被害人王某,致王某自杀未果,其三人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成立。
被告人王某、魏某某、孙某为索要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王某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四人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成立。
被告人王某、魏某某、孙某、张某某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在集团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组织和领导作用,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魏某某、孙某积极参与集团犯罪,系犯罪集团重要成员;被告人张某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犯罪集团一般成员。四被告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魏某某、孙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大部分犯罪事实,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的亲属代魏某某部分退赔被害人王某的损失,取得王某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的非法拘禁行为得到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二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系从犯,且系投案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为了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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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琦 来源:鲁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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