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扫黑除恶】博山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头条 / 博山头条 / 正文

内容页通栏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扫黑除恶】博山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转载 成龙之龙2019/03/31 21:03:21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 1417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点击「博山网」可快速关注
投稿、合作微信号:863932


公开宣判


328日,博山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韩强担任审判长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博山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国建良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法庭王某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二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责令被告人王某、魏某某、孙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3 991元、共同退赔被害人高某人民币49 000元。

责令被告人魏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7 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3年11月25日,被告注册成立淄博经贸有限公司,从事通讯设备、水泵等各项业务。自2017年5月起,王等人开始以淄博经贸有限公司为主要地点从事“高利贷”业务。由王具体负责放贷经营、财物及组织管理,魏某某、孙作为催收员、放贷员,张某某作为一般工作人员,逐渐形成了以王为首要分子,魏某某、孙、张某某等人有组织参与高利放贷,并采用暴力方式和“软暴力”恐吓催收的非法放贷讨债恶势力犯罪集团,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魏某某、孙、张某某为索要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在拘禁期间对被害人王某某有殴打、侮辱、虐待等情节,其四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成立。

被告人王、魏某某、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胁迫被害人某某卖肾未果、致使高自杀未果,魏某某单独敲诈勒索被害人,致王自杀未果,其三人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成立。

被告人王、魏某某、孙为索要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王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四人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成立。

被告人王、魏某某、孙、张某某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在集团犯罪中,被告人王起组织和领导作用,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魏某某、孙积极参与集团犯罪,系犯罪集团重要成员;被告人张某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犯罪集团一般成员。四被告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魏某某孙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大部分犯罪事实,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的亲属代魏某某部分退赔被害人王某的损失,取得王某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的非法拘禁行为得到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二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系从犯,且系投案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为了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点“阅读原文”看博山头条

喜欢的朋友点个好看再走呗 ↓↓↓

已有0人点赞

内容页尾部广告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