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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博山煤矿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

原创 成龙之龙2017/12/18 10:55:0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博山文化研究院 作者:西冶街网 1428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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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特推出的文章节选自许涤新、吴承明编著的《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它通过大量的详实资料,如实地反映了中国资本主义的发生、发展的历史过程。全书共分六章,分别介绍了明代后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清代前中期农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清代前中期手工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等。本文为其第五章《清代前中期手工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的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博山清代前中期煤矿业,文章详细描述了博山传统三大业之一的煤炭的分布、数量生产模式等。文章数据翔实、考究严谨,是研究博山煤炭业的重要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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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煤矿即今淄博煤田的南部。据淄博矿务局调查,这里煤藏有11个煤层,南北走向,但煤层薄,平均厚不过0.8米,断层多,含水也多。其开采始于唐,到宋代有了发展。自宋以来,这里就是瓷器和琉璃的著名产地,煤亦用于烧窑和冶铁。经发掘淄川磁村一带82个古井,一般深20~40米,大约不少是宋代遗址。明清以来,开采重心转到博山,清代县治设在颜神镇,煤、瓷、玻璃、铝业兴盛,成为一个手工业城市。据康熙初记载:“煤则凿石为井,有至二三百尺深者,炼以为焦,而供诸冶之用”,是采煤水平颇有提高。据考察洪山、黑山两个矿区220个鸦片战争以前的古井,深20米以内者有40井,深20~40米者1 10井,深40~100米者70井。博山煤层倾斜较缓,深度不超过地表下40米。因此,上述古井深20米以内者可视为采取有露头之小窑,而40~100米者当时已属大井了。土法采煤,小窑需劳动力8~10人,每天出煤50~100筐,以每筐60斤计,即1.5 ~3吨。大井,据1 914年日本人调查,需100人左右,平均日产煤40吨。当然,清前期的大井要比1914年时的土法大井为小。不过,据德国人同治八年(1878)调查,博山锅大碗村有二井,日产60吨和80吨。

小窑,当地有“份子井”之称,是由几家各出资金“份子”和劳动力组成,所得亦按份分配。这种井一般深10米左右,用8个劳动力,计把手3人,镢头3人,筐头2人,井口用辘轳提升。但其掘进、采矿、拉运、提升都可轮流换作,并无固定分工,因亦劳逸平均。显然,这是一种劳动者合伙性质,简单协作,没有雇佣劳动。

但是,超越这个规模的煤窑,尤其是那些大井,就是雇工劳动了。前面提到,乾隆五年(1740),清廷明令各省开放民营煤矿,这年山东巡抚朱定元疏请开采山东煤,户部议复:

“今议于产煤之处,每窑立一窑户,民地以地主为窑户,其官山官地,以领帖输税之人为窑户,照当税之例,领帖办税。凡有雇用人夫,必用本籍之人,取具地邻等各结,无许外方人等充冒,致生事端”。

这是对雇主和雇工双方的政策规定。现在我们来考察一下博山煤矿中双方的实际情况。

先看雇主方面。下面是乾隆时的一段记载:

“博山地寡民贫,多凿井穿洞,以资其利,盖自昔然矣。抑又闻之里中,武断规取山场,纠众敛钱攻采,其主事者必曰井头;率徒下攻者曰洞头;收发钱财者曰帐房;此三人者,权莫大焉。钱出份者谓之攻主……井、洞头则一文不费,公私十倍坐获。及日久见疑,从而察之,帐房又意为舛错,遂使攻主倾家入井,而山场业主办赋无从矣。于是作奸偷采,或攘臂明争,甚至放水淹人……事闻于官,与此三人若风马牛不相及也。”

从引文看,这里实际有5种人。一是“山场业主”,即地主,按规定应充当“窑户”,即窑主,但实际上不管矿事,只是办田赋而已。二是“攻主”,即出资人,他们“输钱出份”,应当不止一人,也是不管矿务的。操矿务大权的是另外3个代理人,即“井头”“洞头”“账房”。井头是主事者,类似经理,但“规取山场,纠众敛钱”的也是他,看来是个发起人、募股人和实际经营者。这种情况我们在前节云南铜矿中早已看到,他们善于用欺诈方法敛财开矿,应付官府,有点像西方那种开矿的冒险家,自己一文不费,可成百万富翁。其余,洞主是管理矿工的,有点像铜矿中的锅头;账房是管财务的。这段文字陈述井头等的专横跋扈,替地主、攻主鸣不平,却也反映了博山一些大井的资本组织已相当复杂。这种矿井中的劳动者,已是受雇于资本,而不是受封建土地权力支配了。

上述是民地的矿,是不纳矿税的。在官山官地,则应以领帖输税之人为窑户,我们尚未找到文献记载,可能是博山一带官地不多。较晚同治时德人李希霍芬(F.von Richthofen)的一段关于博山的记载说:

“这个地方有煤矿在开采。采矿权是在北京由官家颁与少数私人。我的店东一家自一百年以来就有这种权的。原则是‘先发制人’。我的店东说:在地的上面是有秩序和法律的,在地的下面并没有。每个人在他的坑里,能开出多远就开出多远……只是他不许通过一个邻家的地段掘挖。”

由于所有开窑都须经官府核准,这段材料所说也未必是领官山之人。但可看出,实际上的采矿权并不受土地权的限制,而是在地下“能开出多远就开出多远”

再看雇工的情况。这方面文献很少。在近代,淄博煤矿是实行里外工制,里工即井上工,是由厂方发月工资;占人数2/3的外工,即井下工,则实行包工制,由包工头雇用,采取计件工资。这个包工头也许就是上引材料中的洞头演化过来的,它具有一定程度的封建性。但是,淄博煤矿的包工制是光绪三十年(1904)德国人强占该矿时建立的,是向英国人强占的开平煤矿学来的。第一任包工头安奎就是从唐山找来。

在此之前,上述李希霍芬曾记博山煤矿说:

“块煤和焦煤的绝大部分是用来供应山的各支脉之间以及山与大海之间那些居民稠密的平原地带……而在博山,普通一天的工价是二百文。运价是依每斤一百里五文计算……下余的煤统归博山的工业烧用。”

据此,则在光绪初是日工钱200文了。但这时博山已是个相当发达的工业城市,文中并未指明其工价指矿工,亦未说明系何人雇用。矿工工价记载,有淄川一例:

“在煤炭厂佣工之李斯孔,为康甫得说合亦雇入厂内工作,议明每日工价京钱二百五十文,康甫得预支京钱十千文”。

这里也未说明是谁雇用。不过,这个康甫得是由矿工李斯孔介绍入厂当矿工的,并未“取具地邻等各结”,说明乾隆初这条限制雇工的规条已经松弛了,或者根本就是官样文章了。而康甫得刚一入厂,就预支了1000文,即40天的工钱,反映当时的雇工已基本上是经济关系,不是人身依附关系。清代前期,在煤矿的雇工中,有的也记明“未立有文契”,“无主仆名分”等。这个例子中虽未记明,不过,当时淄博煤矿的雇工主要是附近的农民,多半家中还有小块土地。煤矿的生产也是季节性的,主要在阴历十月到次年四五月,夏季大水停采。其雇工既按日计钱,多半是短工性质(一般以10个月以内者作为短工)。

在博山煤矿的雇工中,无论当时或近代的记载,还未见有如北京西部煤矿中那样的关门锅伙制度,也未见有如四川煤矿中那样的亲身制度。假定矿工是受洞头雇用,洞头有类后来的包工头,那当然是带有一定程度的封建性,但他们的人身基本上还是自由的。因此,在博山一些大井的经营中,可以说已经有了资本主义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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