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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博山区白塔镇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登记条件
博山区白塔镇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博山区白塔镇户籍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1959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没有享受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加发5%退休金或一次性补贴,企业退休职工加发一次性养老补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其中一种的;
5、外地迁入我区的城镇居民,须未在原户籍地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二、登记材料
(1)近期彩色1寸照片2张;
(2)“三证一簿”,即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退休证》(无业人员不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主页、索引页、个人单页)原件和复印件2份;
(3)当事人有效的交通银行账户(必须设有密码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2份。登记时,本人或代办人须公开承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和信息真实无误,由本人或代办人签名并按手印。
符合条件人员因身体等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由其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代为办理。代理人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如代办人为配偶,还应提供《结婚证》(或由居委会出据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如代办人为亲属,应出据由申请人书写的《博山区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授权书》。
三、登记程序
符合奖励扶助条件人员(1959年12月31日前出生),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博山区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进行登记。
资格确认程序:个人申报→村级审议公示→乡镇审议公示→区级审核公示。因个人未申报导致当年未纳入的,不予补发。(当年下半年退休的除外)
四、落实标准
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按照每人每月80元标准发放,直到亡故为止。
五、终止资格认定
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奖励扶助资格,并办理退出奖励扶助手续:
1、依法再生育或违法生育、违法收养;
2、本人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区;
3、因弄虚作假等原因骗取奖励扶助金或工作人员审批错误;
4、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六、不在本次登记范围的情况说明
1、进入破产、关闭程序尚未终结的企业,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进入程序前从企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不在登记范围。该部分人员待企业破产终结之后,按照企业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加发30%政策予以落实。
2、正常运营(含停产)企业,由企业负责落实。
3、凡违法生育、再生育、违法收养和不符合审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4、村改居中,仍享受有关农村计生政策的。
七、登记时间
8月13日至8月31日
八、登记地点
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九、咨询电话
0533——4683750
白塔镇卫计站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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