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关于调整淄博市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优化能源结构调整,决定对《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淄政办发〔2019〕4号)所确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进行调整。
我局组织完成了《关于调整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编制工作。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30天,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0月20日至11月20日。
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为便于更好地沟通,请在提出意见和建议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单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李玉东
通讯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02号
邮政编码:255045
联系电话:3171919
电子邮箱:zbshbjdqk@zb.shandong.cn
关于调整淄博市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持续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进一步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鲁环委办〔2021〕30号)、《淄博市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淄环委办〔202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清洁取暖改造完成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淄政办发〔2019〕4号)所确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界定
根据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能源消费结构,对“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选择按照原环境保护部2017年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Ⅱ类(较严)进行管控,结合我市实际,具体要求如下: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除单台出力大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炭、型煤、焦煤、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禁燃区”范围
“禁燃区”范围包括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区域及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具体范围见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附件1)、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附件2)。
三、其他事项
(一)在“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二)在“禁燃区”范围内,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应进一步强化管理。高效煤粉炉、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应该在规定的限期内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在此期间,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各区县政府(含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制定淘汰或清洁能源替代计划并督促落实。
(三)在“禁燃区”范围内,因合村并居、旧村改造等原因还未实施清洁取暖改造的,由区县政府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可暂时使用洁净煤。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由各区县政府组织制定限期改用清洁能源的计划并督促落实。
(四)市发展改革、市工业和信息化、市市场监管、市交通运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落实“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的监管工作,加强对“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快规划建设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设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
(五)各区县要制定相关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时限,实现“禁燃区”内无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目标。
(六)市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结合清洁取暖等实际情况,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淄政办发〔2019〕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2.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
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来源: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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