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农村房地一体技术问答(简报)
2020年12月3日
1.
宅基地及房屋一户一宅认定标准。
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对于一户多宅的,只对一处农村宅基地进行确权,其余的宅基地只进行调查统计,不予确权登记。
背景介绍
根据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件,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或城镇(街道)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确认,持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因司法判决方式取得农村住宅的,可凭有关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
房屋祖宅,继承而来,没有权源,权利人村内还有其他宅基地怎么确权?算不算一户多宅?
答:根据《淄博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指导意见》第五条第六点“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成员、非本农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经所在地的农村集体(村委会)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可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此宗为第二处宅基地。”
背景介绍
3.
房屋檐廊结构认定的问题,前厦包括两部分,建房时接出的混凝土结构前厦;后期加盖的彩钢板结构,如何标定前厦结构和面积?
答:建房时接出的混凝土结构檐廊,根据其房屋结构认定情况进行标定,依据图片反映情况,按整幢房屋标定。根据房屋建筑材料具体分析,彩钢板结构房屋可标定其他结构,在图上标注简房。主房接出的彩钢板结构简单房屋,不属永久性结构房屋,不做面积确认。
关于面积计算问题,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要求,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
新建房屋未建院墙,没有明显界限,确权范围如何界定?
答:如有宅基地证,则继承原有范围。如无宅基地证,以补办宅基地手续确定界限为准。
5.
院子里类似半地下室或地窖的房子,这种需要调查吗?
答:本次任务是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地窖不进行调查,对于半地下室,建筑高于地面,层高在1.9m以上,属于永久建筑的可以纳入调查范围。
6.
2013年的地籍调查数据有,但是现场已经无宗地痕迹,这种情况需要调查吗?
答:空闲或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7.
因翻建等原因,此次测量宅基地面积大于历史权源面积,应如何确权?
答:建议:调查清楚翻建时间,搜集翻建许可材料。农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如超过面积部分原已经政府部门处理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4)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8.
什么样的房屋够上图标准?
答:根据房屋主体墙壁高度大于1.9米,面积大于6m2进行调查,不符合此标准的一概不调查。
9.
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不一致,如何处理?
答: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的面积为准。运用同种测量方法测量,属于精度误差范围内的,以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准。对于房屋翻建后造成面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翻建房屋的规划许可等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10.
农村简易房、临时性建(构)筑物能不能登记?
答:农村简易房、圈舍、农具房、厕所等临时性建(构)筑物,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一般不予登记。
11.
宅基地批准使用后一直未办理登记,若原批准使用人死亡的,能不能申请登记?
答:宅基地是以“户”分配和使用的,只要“户”中还有其他成员,批准使用人的死亡就不影响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由现在的户主申请登记。如果“户”中已没有其他成员,按照《继承法》规定,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
来源:博山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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